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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案件应当慎用死刑
发表时间:2015-06-12 浏览次数:303

最高院司法政策精神:

首先,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不论罪行轻重程度如何,从性质上看,均属事出有因,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犯罪,这决定了实施此类犯罪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与发生在社会上、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同类犯罪的被告人相比,有明显区别。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考量,为保障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对此案件的被告人理应区别对待。其次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告人、被害人双方多存在邻里、婚恋等较为密切的关系,有的还是同一家庭成员。对这类案件,如果简单地一判了之、一杀了之,往往会使当事人双方结下更深的冤仇,甚至是世代冤仇。相反,如果在审理的同时高度关注。大力促进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化解,在尽最大努力做通被害方思想工作、善后工作,敦促被告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的基础上,酌情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对于修复遭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使邻里、家庭、社区乃至整个社会的生活秩序重归融合而言,无疑是极为有益的。因此,从增进社会和谐的角度考虑,为保障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对此类案件的被告人也不能不区别对待。最后,应当说明的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此类案件审理中的切实贯彻,关键在于必须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强化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责任意识,要勇于、善于耐心细致地做好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及相关方面的说服与引导工作。

民间矛盾的主要特点,一是作案人一般都是普通百姓,常常是初犯、偶犯;二是一般发生在数人之间,对象特定;三是作案人往往因为性格、认知和控制力上的弱点导致犯罪,具有突发性、偶然性、总之,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一般属于激情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明显不同,对社会治安的危害相对较小。民间矛盾虽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并不是这类矛盾在性质上是一样的,还是在对与错、善与恶、道德与不道德之分的,如欠钱不还、因奸情杀害本夫本妻、贪图他人利益、虐待老人、蛮横霸道不讲理等等,都属于错的、恶的、不道德的情形。因此,在民间矛盾中也要区分事情引发的责任和过错,认真分析判断。对于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当然,对那些犯罪动机特别卑劣、滥杀无辜、致多人死亡的恶性案件,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还应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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