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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政策全球视野及中国视角
发表时间:2013-08-19 浏览次数:357

提问:

你好,请问死刑政策全球视野及中国视角?

吴忠律师解答:

一、死刑政策的全球考察

自从18世纪末贝卡利亚等启蒙思想家将死刑推向理性的祭坛以来,在过去的200多年里,围绕死刑的存废之争在国外一浪高过一浪。今天的情形,正如有的日本学者所言,死刑存废的论战双方已经把各自的道理都讲透、讲尽了,已经到了无话可说的地步,死刑是存是废,完全是国家刑事政策的问题,而非属于法律和学理的问题。 那么,当今世界,各国的死刑政策到底是怎样的呢?本文将首先从此谈起。

可以好不夸张地说,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死刑政策是朝着废除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方向努力的。据大赦国际的最新统计,截止2003年1月1日,世界上已有76个国家(包括地区,下同)在法律上明确废除了所有罪行的死刑,15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军事犯罪或战时犯罪除外),还有21个国家在实践中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过去10年内没有执行过死刑、并且确信其不执行死刑的政策将继续下去或者它已向国际社会作出承诺不再使用死刑),三者加在一起是112个国家,这其中包括了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意大利、南非和俄罗斯等, 相应地,保留死刑的国家只剩下83个。在过去的10年里,平均每年有3个以上的国家在法律上废除死刑(包括过去已经废除了普通犯罪死刑、现在则废除所有犯罪死刑的国家)。

为了进一步说明当今世界各国的死刑政策走向,这里特对过去22年来的死刑废除情况做一统计:

在保留死刑的国家里,情况也不可同日而语。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对死刑持严格限制的态度,表现之一是在立法上大幅度减少适用死刑的条款,将其限制在谋杀、叛逆和战时犯罪等少数几种性质极其严重的犯罪上,而不对经济犯罪等非暴力的普通犯罪适用死刑。表现之二是在司法上对死刑进行严格控制,有的国家一年仅判决或执行几件或一件死刑,有的国家甚至数年才执行一件死刑。如日本,从1979年到1984年,平均每年仅执行1件死刑(这意味着有时一年连一件死刑也没有)。从1985年到1988年四年期间也仅执行9件死刑。2002年,日本执行的死刑也只有2件。又如韩国,继1990年修订特别刑法取消15个条款的死刑、1995年修订刑法又取消5个条款的死刑之后,1998年,当时的金大中总统公开告诉大赦国际他本人反对死刑,因此韩国近几年一例死刑也没有执行。2002年,在83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中,只有67个国家宣判了死刑,这就是说,有16个保留死刑的国家在该年度连一例死刑都没有宣判(但因其还没有达到10年期限的标准,所以没有将其纳入废除死刑的名单)。可见,“这些国家法律中的死刑规定,与其说是为了适用,倒不如说是为了震慑。” 即使宣判死刑的国家,也有越来越多的国家暂时停止了死刑的执行,因而使死刑执行逐渐集中到了少数一些国家身上。以2002年为例,虽然有67个国家判处了至少3248名罪犯的死刑,但只有31个国家执行了至少1526名罪犯的死刑。而在这31个国家执行的至少1526名死刑犯中,中国又至少执行了1060名,伊朗也至少执行了113名。

现在,在所有的大国中,除中国外,只有美国、日本和印度还保留有死刑。日本如前所述,每年最多也就执行一至二件死刑,且都限于严重谋杀罪。 值得重视的是,日本从官方到学界到民间,一直都在认真对待和研究废除死刑的问题,例如,日本国会早在1956年就提出了废除死刑的提案,该提案说:“在现时的我国,由于过去战争的影响,尊重人的生命的观念显著低下,这可以认为是杀人等犯罪增加的原因。现在,随着国家进步,尊重生命的观念应当弘扬。同时,死刑所带来的恶害在人道上是极重大的,且从报应的及一般预防的效果来看,很难认定它的存在是刑事政策上必不可少的。因此,有必要废除作为刑罚方法的死刑。” 虽然日本国会在废除死刑的问题上持重保守,以至虽经多次讨论至今仍然未果,但由于社会各界对死刑的讨论已经相当深入、对其弊端披露得相当详细,因此事实上对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印度的死刑适用也受到严格限制,并呈下降趋势,例如,从1982年到1985年的3年间,总共只执行了35人的死刑,平均每年不到12件; 而从1996年到2000年,5年间适用死刑总共才49件,平均每年不到10件,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考虑到印度作为世界上第二大人口大国,这个数字应当是比较低的。” 美国的情形稍微复杂一些, 但总的看,它对死刑的适用也是持相当严格的立场的,例如,在保留死刑的州,绝大多数州都规定只有严重谋杀罪(通常是一级谋杀罪)才可以判处死刑; 在美国,要判处一个罪犯的死刑,其司法程序几近繁琐,为了减少冤假错案和确保死囚的各项权利,国家不惜投入巨额的司法成本,据悉,一个检察官要最终胜诉一件死刑案,其花费将高达50万美元以上。 近年来,在国内外人权组织的压力下,美国的死刑适用呈明显的下降趋势,例如,1999年美国执行了98例死刑,但2001年只执行了66例。 2002年,美国最高法院又作出裁决,禁止对弱智犯适用死刑;同一年,伊利诺依斯州州长鉴于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死刑存在错判,因此下令暂停所有该州的死刑执行;马里兰州的州长也在该年宣布,由于有研究指出死刑判决中存在种族和地理上的歧视,因此在此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之前,暂停所有该州的死刑执行。

由上可见,世界性的废除和限制死刑运动正以从未有过的速度得到发展壮大。正如有的学者所考察指出的:“从1965年到1988年,大约平均每年有1个国家走上废除死刑的道路,但从1989年到2001年,却有平均每年3个国家走上废除死刑的道路。而且,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废除死刑时一步到位,而不象过去那样先废除普通犯罪的死刑,最后再废除所有犯罪的死刑。另外,废除死刑的运动也正得到跨区域的发展:在1965年废除死刑的25个国家中,只有两个是西欧和中南美洲之外的国家,但到2001年,废除死刑的国家却不仅扩大到了东欧,还扩大到了非洲和太平洋岛。例如,已有11个非洲国家彻底废除了死刑,另外11个非洲国家事实上废除了死刑;有11个太平洋岛的国家彻底废除了死刑,4个国家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虽然在亚洲废除死刑的运动相对缓慢,但也有两个国家彻底废除了死刑,另外6个国家事实上废除了死刑(以10年内没有执行死刑为标准)。最重要的是,这种全球性的废除死刑运动在新千年里看不到减缓的迹象。”

为什么废除死刑的运动会在过去短短的几十年里取得如此迅速的进展?是什么影响了这些国家对死刑政策的选择?对此,当然可以做多角度的分析, 但笔者认为,最根本的一点在于世界人权运动的蓬勃发展,是人权将死刑推向了被审判的命运,是人权判处了死刑的死刑。正如大赦国际所指出的:“无论如何,废除死刑的运动与人权运动密不可分。”

首先,对人权保障的不断强调,使联合国及其有关机构在废除死刑问题上的态度日益鲜明。在1948年发表《世界人权宣言》时,联合国除了宣称“人人享有生命权”(第3条)和“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者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第5条)外,并没有直接表明反对死刑的态度,但到1966年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时,却明确表明了反对死刑和限制死刑的态度,《公约》第6条规定:“一、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二、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四、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均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的机会。 ……六、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1971年、1977年,联合国又先后两次通过决议,要求“从废除死刑的精神出发,不断减少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1989年,联合国又通过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进一步提出了废除死刑的主张:“废除死刑有助于提高人的尊严和促进人权的持续发展,……深信废除死刑的所有措施应被视为是在享受生命权方面的进步(序言)。在本议定书缔约国管辖范围内,任何人不得被处死刑。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其管辖范围内废除死刑(第1条)。”根据该议定书,除了允许当事国就战时的严重军事犯罪保留死刑外,其他一切条款均不得提出保留。

此外,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于1984年通过的《关于保证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保障措施》、1989年通过的《对<保障措施>的补充规定》、1996年通过的《进一步加强<保障措施>的决议》等文件,均在鼓励废除死刑的同时,对如何具体限制死刑作出了详细规定,如死刑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罪行,这里的“最严重的罪行”之范围“不能超过具有致命的或者其他极其严重的后果的故意犯罪”;死刑不能适用于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不能对孕妇和新生儿的母亲执行死刑;不能对有精神病和有智力障碍者判处或执行死刑;应确立一个最大年龄限度,超过这一限度,任何人不得被判处或执行死刑;等等。

近年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也致力于推动死刑的废除,在1997/12号决议和1998/8号决议中,它分别呼吁和敦促各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逐渐减少死刑适用范围,暂停执行死刑判决,为全面废除死刑而努力。

作为上述态度的体现,联合国在前南法庭和卢旺达法庭的审理中,毫不奇怪地抛弃了二战后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可以判处战犯死刑的规则。同样,1998年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也当然地排除了将死刑作为一种可能的刑罚方法。

联合国之所以已不满足于限制死刑或者通过正当程序适用死刑,而是要求从法律上废除死刑,至少在司法中停止执行死刑,其根本原因在于它认为死刑与保障人权的现代理念相违背:死刑是残忍的不人道的刑罚,与文明社会不相容;生命权是最大的人权,国家没有剥夺公民生命的权利。

其次,对人权的看重使一些区域性组织在推动废除死刑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这方面以欧洲最为突出。早在1982年,欧洲理事会就通过了《欧洲人权公约第六议定书》,该议定书要求当事国废除和平时期的死刑。1994年、1996年、1999年,欧洲理事会又通过和重申“没有死刑的欧洲”的决议,并号召“世界上其他还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象大多数欧洲议会成员国一样,迅速废除死刑。” 在1994年,欧洲理事会还宣称:“死刑在现代文明社会的刑罚体系中不能拥有合法的位置,死刑的适用应被视为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所指的酷刑和不人道、不体面的刑罚”,因此,“今后任何一个想加入欧洲理事会的国家,其前提必须同意立即停止死刑的执行,并在一定的年限之内签署和批准《欧洲人权公约第六议定书》。” 2002年,欧洲理事会又通过了《欧洲人权公约第十三议定书》,将废除死刑的范围由原来的和平时期推广到包括战争时期,“这是为表明死刑在任何场合都是不能接受的一个坚强的政治信号。”

与欧洲理事会一样,欧盟也将废除死刑作为其成员资格的先决条件。在1998年通过的一项决议中,欧盟宣称:废除死刑有助于人的尊严与人权的进步发展,因此,作为所有成员国所同意的一种强有力的政策观,必须努力废除死刑。 2001年,欧洲议会还通过了一个针对世界的死刑决议,要求欧盟各国把废除死刑至少是停止执行死刑作为其与第三国打交道的外交政策的一部分。 作为这一政策的体现,它甚至在2001年的另一项决议中专门针对美国和日本这两个重要盟友指出:除非他们在废除死刑的执行方面取得“重要的进展”,否则将取消他们在欧洲议会中的观察员资格。 值得指出的是,在2000年欧盟通过的《欧洲基本权利宪章》中,明确规定了禁止将任何人引渡给一个有死刑危险的国家,除非对方保证将其引渡回去后不判死刑。其实,早在1989年,欧洲人权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中,就已经确立了不能将有死刑危险的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去的规则。欧盟还明确宣布,这一规则也应适用于对美国“9.11”后所声称的恐怖分子的引渡。

欧洲组织的这种死刑政策使渴望融入欧洲的所有东欧国家和部分前苏联国家不得不加快废除死刑的步伐。截止2002年4月,共有16个东欧国家和包括俄罗斯、乌克兰等在内的9个前苏联国家加入到了废除死刑的行列。 面对欧洲的批评,美国也开始感到“欧洲对死刑的敌意使美国这样一个在世界事务中居于领导地位的国家感受到了道德上的挑战。”

此外,《美洲人权公约》的成员国也于1990年通过了《〈美洲人权公约〉旨在废除死刑的议定书》,号召当事国废止死刑的适用,并要求已经废止死刑的国家不能再恢复。

第三,一些以促进人权事业为宗旨的非政府组织不遗余力地为废除死刑而斗争。在人权高涨和结社自由的国际氛围下,当今世界形形色色的非政府组织如雨后春笋,各类人权组织也不可计数。这里,仅介绍一下大赦国际及其在推动废除死刑方面的努力。大赦国际是1961年由一名叫peter benenson的英国律师在伦敦发起成立的,迄今已发展成为拥有会员和自愿者100多万、组织7000多个、在世界上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活动的著名人权组织。它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和欧洲理事会均具有咨商地位。为了不受官方控制,它不接受任何政府或官方组织的资助,其活动经费来自会员的会费、出版物的收入和非政府组织的捐助。它每年定期出版一本《大赦国际报告》,里面详细记录各国人权在过去一年里存在的不良记录。在大赦国际所关注的人权话题中,死刑是其重点之一。除每年的报告要对各国的死刑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外,它还定期出版《死刑新闻》,报告世界各地保留、适用和废除死刑的各种动向,发表死刑存废的各种统计资料与数据。这些数据均以其成员和各地的分支机构所收集到的事实为依据,具有较高的客观性和可信度,成为了解世界死刑发展状况的第一手资料。 几十年来,它以联合国人权文件为武器,以联合国有关人权组织为依托,广泛动员和团结其他人权组织以及致力于人权保障的律师、学者、议员、宗教界人士和法官等,锲而不舍地为减少和废除死刑而努力,抨击一切保留和滥用死刑的国家。鉴于其对国际人权事业的贡献,它还于1977年被授予诺贝尔和平奖,1978年被授予联合国人权奖。现在,越来越多的个人、国家和国际组织由开始讨厌、反对其活动转而赞成和采纳其主张,由开始将其批评不当一回事转而很在意其批评。据说,连美国这样的国家也不得不顾及大赦国际的严厉批评,在死刑执行上有所收敛,致使其死刑判得多而执行得少。

第四,许多废除死刑的国家,都以人权作为其政策根据和合法性依据。例如,鉴于二战期间意大利和德国法西斯滥用死刑、严重侵犯人权的教训,这两个国家战后很快就废除了死刑。 又如,葡萄牙在1976年通过的新宪法中明确宣布:“1、人的生命不可侵犯;2、死刑没有存在的余地。”尼加拉瓜在1979年颁布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及保证法令》时,声称:“生命权是天赋人权,不可侵犯。尼加拉瓜没有死刑。”其后,它又承诺遵守《美洲人权公约》要求的“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不得重新规定死刑”,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尼加拉瓜废除死刑的决定是建立在拥护国际人权文件的基础之上的。 南非在结束种族隔离制度后,先是暂停所有死刑的执行,后又通过宪法法院裁决死刑违宪,最后终于在1997年修改刑法时废除所有犯罪的死刑。由于在废除死刑时南非的社会治安形势不好,尤其是暴力犯罪严重,因此社会上反对废除死刑的呼声非常之高,但南非国会还是顶住压力,同意了宪法法院院长的意见,即“减少暴力犯罪应通过创造一种尊重人的生命的‘人权文化’来实现”。 1981年,当法国废除所有犯罪的死刑时,国内要求保留死刑的民意还很强烈,但当时的总统密特朗和司法部长巴丹戴尔等人认为,法国作为在世界人权历史上起过伟大作用的国家,现在却成为西欧唯一一个适用死刑的国家,这是一种很不光彩的记录,不符合他们的政治信仰,因此,死刑应当立即地、无条件地、一步到位地废除。 过去,包括西欧一些国家在内的废除死刑国还保留战时犯罪的死刑,但现在,“绝大多数西欧国家都已经认识到,即使在战时也不能适用死刑,因为这与他们对人权保障的承诺相违背。” 基于此种观点,瑞士在1995年回答联合国第五次关于死刑问题的调查问卷时,就申明:“瑞士已经废除了军事犯罪的死刑,因为它构成对人的生命权和尊严的公然侵犯……反对和平时期适用死刑的理由应同样适用于战时,因为保障人权没有两条路可走,只有一条路可走。”与此相类似,西班牙在其回答时也声称:“死刑在一个先进、文明的社会中应无生存的空间……很难想象哪一种刑罚会象死刑一样使人痛苦、不体面,既然按照我国宪法的精神,刑罚的目的在于矫正犯罪人而不是将其一杀了之,那么我们就不能赋予任何死刑以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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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32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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