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死刑制度的发展程度以及进行死刑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不再是不可涉足的禁区。
近几年关于死刑制度改革问题的最大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在理论界,关于我国现阶段逐步的从非暴力犯罪、经济犯罪开始废止死刑的问题已经达成共识;在实务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问题已经达成共识,并且中央亦对此做出了决策。毫无疑问,废除死刑已成为当今世界的共同趋势。在刑法理论上,死刑作为刑罚的一种,其目的应当与刑罚的目的一致,只不过死刑的目的强调的是要遏制严重暴力犯罪。
死刑存废论的分歧,实质是传统刑罚报应论和预防论与人道主义、人文关怀冲突的结果。我国作为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大多数学者提出折衷的“死刑限制论”,作为我国刑罚发展的目标。我们认为,对我国的死刑政策,必须予以深刻反省,从感性冲动回到理性思维中来。认真研究适用死刑和适用死缓的依据和标准,严格划清死刑和死缓的界限,坚决贯彻"少杀、慎杀"政策是我国当前极为重要的课题。
(二)对于我国司法制度而言,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非常必要。
它不但是我国顺应国际潮流,履行我国国际义务的要求,更重要的也是为了我国自己的刑事法治以及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的需要。现代刑事法治理念的普及、发达、进步的程度,可以说是社会文明、发达、进步的一个重要指标。死刑在我国的国情中当属片面之刑罚,取之有理而弃之有道,但在未来我国的刑法发展过程中,死刑终究会被“人性”所取代,中国应该顺应历史潮流的发展。
依法适用死刑,坚持少杀,实行对可杀可不杀者,坚决不杀的“两可”政策,是我国的原则立场和一贯方针。我国目前以至将来一段时间都不可能废除刑法中的死刑,这很大一方面是由我国的国情来决定的,但是死刑的存废,取决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我国的死刑制度终将会被取代。
中国于 1998 年正式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充分表明我国政府逐渐以开放性姿态顺应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之世界性潮流与趋势,并努力融入国际社会之鲜明立场。我国的死刑制度终将会被取,但跟社会主义的发展是一样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并不是未来的5年,10年,20年就能废除的,这将是一个长期而曲折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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