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情况】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几件故意杀人案均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有的杀死二人或三人,虽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也被核准。如胡庆华故意杀人案,其因与被害人杨某发生恋爱纠纷而持刀砍杀杨某及其女同事向某,致二人死亡。另一起案件亦是如此。被告人黄良新因琐事与郑某发生争吵后,持菜刀猛割郑某及其子的颈部,致二人死亡。两案的被告人胡庆华、黄良新均有自首情节,但因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而被核准死刑。有的虽事出有因,但迁怒无辜的小孩,也被核准判处死刑。如刘金玉(女)故意杀人案。她与陈某发生了不正当两性关系,后又与陈的家人发生矛盾。她认为是陈某害了她,导致她不好做人,遂起报复陈某之念,将陈某之子骗出杀害。
【点评与探微】通过以上实例可看到只有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故意杀人罪,才适用死刑,有的即便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罪行极其严重,也被核准死刑。
故意杀人罪是我国刑法分则所有罪名唯一法定刑倒序设置的,其首选为死刑,从而向下排列。原因是因为故意杀人罪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自由的犯罪,它侵犯了社会所保护的至高无上的利益——人的生命。但也不能以此认为凡犯故意杀人罪的均要判处死刑,因为同为故意杀人,其情况是千变万化的,穷凶极恶的连杀数人是故意杀人,临时起意的激情杀人是故意杀人,大义灭亲是故意杀人,生母杀婴也同样是故意杀人。可是这些完全不同的情况在我国刑事立法的规定中并没有相应的规定。
对故意杀人罪死刑的适用,早在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故意杀人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罪,适用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依此可见,在审判实践中,应区分一般的故意杀人罪与严重的故意杀人罪,死刑只适用于后者。
严重的故意杀人罪一般具备下列情形:
1.从犯罪主体而言。犯罪人一贯蔑视国家法纪,不遵守秩序,为恶乡里,横行霸道的;负有法定义务的人,为逃避履行义务,而杀死权利人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故意杀害他人的;集团或团伙杀人中的主犯,特别是涉黑涉恶案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重要主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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