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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发表时间:2012-06-23 浏览次数:200

罚金,是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犯罪公民或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不得以其他刑罚代替罚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罚金判决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或者犯罪单位,应按照判决确定的数额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对于被判处罚金的自然人,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扣发工资或采取查封、变卖罪犯个人财产等方式执行;对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单位,人民法院可以通知银行从其帐户上直接划拨。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这种裁定不是对原判决的改判,而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变通处理。

罪犯缴纳的罚金,应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任何机关、个人都不得挪作他用或者私分。

没收财产,是指把犯罪人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依法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没收财产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为防止执行前罪犯或其他人将财产转移等影响判决执行的情况发生,人民法院可以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财产的措施。

没收财产的范围,只限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部分财产或者全部财产,不得没收属于罪犯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对查封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如果需要用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没收的财产中酌情偿还。如果在没收的财产中,有罪犯利用犯罪手段获得的他人财产,经原主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将原物退还原主。对于没收的财产,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部门,任何机关、个人都不得私自挪用、调换、压价私分或变相私分。

对于附带民事判决中财产部分的执行,应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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