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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训诫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253

一要准确界定适用对象,防扩大化倾向。准确界定适用对象,是提高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质量的首要问题和关键环节。对此,应着重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警示训诫对象必须是党员干部。省委《关于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方案》指出,“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旨在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可见,警示训诫对象必须是纪检监察对象,即要么是党员,要么是国家干部,对既不是党员,又不是国家干部的,如不是党员的工勤人员、村干部等不能实施警示训诫,这些人员如犯错误,可依照治安处罚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二是警示训诫对象必须是其行为越过思想道德防线,但又不够或可不给党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由于警示训诫防线

警示训诫是在思想道德防线与党纪国法防线之间筑起的一道新的监督防线,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以警示训诫代替思想教育、代替党政纪处分等问题,从而扩大了警示训诫适用对象,影响了警示训诫工作的实际效果。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正确处理警示训诫与一般思想教育、 与党政纪处分的关系。一般性思想教育面对广大党员干部,具有普遍性和非强制性,而警示训诫面对的是越过思想道德防线,有苗头性、倾向性和轻微违纪问题的少数党员干部,具有针对性和一定的强制性。如果以警示训诫代替一般性思想教育,比如将任前廉政谈话、集体廉政谈话等经常性思想教育工作列入警示训诫范围,不仅会使防线建设工作流于形式,徒有虚名,而且会无限扩大适用对象,丧失警示训诫工作的权威性。党政纪处分是对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一种处罚措施,有其严肃性和威慑力,对于轻微违反党政纪行为的可实施警示训诫,对于没有“轻微性”情节,而确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必须立案查处,若“以训了之”,就会放松办案,弱化惩处,纵容违纪行为。一定要继续保持办案工作力度,注意克服抓警示训诫工作而忽视案件查处的不良倾向。

二要正确运用三项制度,防混淆乱用。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制度是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核心内容,三者相互联系,相互区别,解决问题各有侧重。正确运用三项制度,防止混淆乱用、张冠李戴现象,关键是要全面理解三项制度的基本含义和适用范围,准确把握三项制度的特点和区别。警示提醒制度立足于事前防范,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腐败问题的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进行提醒和告诫。其主要特点是,问题有“可能性”和“不确定性”,即问题有可能存在或可能发生,但尚未查实或尚未发生。诫勉督导制度立足于动态监督,对大量的苗头性问题和正在演化的腐败行为,以及在干事创业中出现失误偏差的党员干部进行及时纠偏,督察引导,中止其错误行为继续发展。其主要特点是,问题有“苗头性”和“确定性”,并且已经发生,确实存在,这是与警示提醒制度的主要区别。责令纠错立足于挽救保护,对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可不予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批评训示,强制纠错。其主要特点是,问题性质在程度上比诫勉督导对象的问题更严重一些,已有“轻微违纪性”,这是与诫勉督导制度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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