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局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确保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规范运作,根据《陕西省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办法》和《西安市纪委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目的
警示训诫防线是教育、保护、挽救党员、干部的一道监督警戒线,是对有可能发生不廉洁问题、存在苗头性问题或具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室和党员、干部,通过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制度,实行超前防范,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错误,形成防范预警机制、动态监督机制和保护挽救机制,促进廉政勤政建设。
二、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实施主体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实施主体是局班子、监察室、办公室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局班子成员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职能,监察室按照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三、基本制度
(一)警示提醒制度
1、警示提醒制度是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或其它错误问题需要预警的处室和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进行提醒和告诫,形成防范预警机制。
2、警示提醒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是: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局班子办公会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问题;单位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以及处级领导干部个人遇有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出国考察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问题。
(二)诫勉督导制度
1、诫勉督导制度是对具有苗头性问题以及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或执行政策中出现偏差的处室和党员、干部,及时进行纠偏,督察引导,终止其错误行为,形成动态监督机制。
2、诫勉督导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处室存在一般性不正之风问题;在执行政策以及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失误和偏差。
(三)责令纠错制度
1、责令纠错制度是对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可给予处分也可不给予处分的处室和党员、干部,进行批评训示,强制纠错,使其认清问题危害,切实改正错误,形成保护挽救机制。
2、责令纠错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符合该条例中可不给予处分或免于处分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不力、行政不作为、执法管理不力、服务承诺不兑现、工作效率低下等,造成一定影响,可不给予处分的;在实际工作中,局班子、监察室认为可不予追究纪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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