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l2年工作规划》、《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昌吉回族自治州委员会印发(昌吉州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昌州党办[2008]1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自治州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第三条 警示训诫防线是对有可能发生不廉洁问题、存在苗头性问题或具有轻徽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党员干部,通过实施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超前防范,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错误,形成防范预警机制、动态监督机制和保护挽救机制,促进廉政勤政建设。
第四条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必须坚持从严治党、强化监督的原则,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以人为本、保护挽救的原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把握政策、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实施主体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班子及成员必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抓好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各项工作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按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第二章 基本内容
第一节 建立警示提醒制度
第七条 警示提醒制度是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或其它错误问题的单位和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进行提醒和告诫,形成的防范预警机制。
第八条 警示提醒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是: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问题;单位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遇有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出国考察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问题。
第二节 建立诫勉督导制度
第九条 诫勉督导制度是对于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和正在演化的腐败行为,以及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和执行党的政策中存在偏差的单位和党员干部,进行及时纠偏,督察引导,终止其错误行为的动态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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