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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训诫对象
发表时间:2012-06-23 浏览次数:27

警示训诫对象按以下条件界定:

警示提醒对象

1 、群众有反映,社会有反响或发现存在苗头性违纪问题的;

2 、在年度考核、专项检查或民主评议、日常考察中,发现有轻微违规违纪问题且具备可不预纪律处分情况的;

3 、经研究分析需要事前预以警示提醒的。

戒勉督导对象

1 、群众有反映,社会有投诉或存在有苗头性违纪问题;

2 、在办信、办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有轻微违规违纪问题且具备可不予纪律处分情况的;

3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通过民主生活会,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等方式,发现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方面不作为、乱作为等一般性错误的。

责令纠错对象

1 、通过信访核查、案件初核,发现有轻微违规违纪问题,具备可不予纪律处分的情况;

2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专项清理和行风评议、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较严重失职、失误,且已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3 、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出现不作为、乱作为或一般性违法行为错误的;

4 、执纪执法机关移送或上级领导机关批办交办需纳入责令纠错的。

警示训诫对象确定之后,纪委、监察室负责填写《警示训诫对象审批表》,并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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