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是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而控制刑事犯罪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近年来,经过“严打”整治斗争及长时间的社会综合治理,以“重典”治乱世的刑事政策指导刑事审判,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仍未遏制住刑事案件逐年上升的严峻形势。这说明我国刑罚方法单一,重刑化的指导思想有失偏颇,构建多层次、多中心的“重重轻轻”的刑罚体系才是取得理想的抗制犯罪社会效果的唯一出路。
管制是我国刑罚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监管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一种刑罚方法。1979年管制被我国《刑法》规定为五种主型之一。
1997年修订《刑法》对管制刑内容进行了适当的修改,扩大了管制刑的使用范围。结合该刑种存废的司法界学术争论,我院对2005-2006年度被判处管制的案件进行了考察分析,以便为今后的刑事审判加以指导。
一、 管制刑的适用情况
管制刑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少,从79刑法实施至今,这种状况基本没有改变。
2005-2006年我院管制刑具体实用情况如下:
1、案件数量
2005年度我院共判处管制刑事案件8件,占全年刑事案件数的4.90%;被告人人数10人,占全年被告人人数的3.98%。2006年度我院共判处管制刑事案件3件,占全年刑事案件数的1.6%;被告人人数4人,占全年被告人人数的1.4%。
2、适用罪名排序
两年来,我院适用管制刑的有盗窃、故意伤害罪、收购、销售赃物罪、诈骗罪、赌博罪五个罪名,14个被告人。详情如下图所示:
罪名人数占2005-2006年度同罪名被告人比例
盗窃63.21%
故意伤害311.7%
收购、销售赃物316.6%
诈骗120%
赌博125%
适用管制刑仅涉及五个罪名,占刑法适用管制刑102个罪名的4.9%,适用管制刑涉及范围狭窄;适用管制刑的罪名中,又以盗窃罪为主,占个案总数的46.2%。
3、适用主体以一般主体居多数,其中女性2名;未成年3名,占个案总数的16.7%,管制刑适用并未成为少年刑事司法的政策选择。
4、判处管制刑附加适用罚金刑的有11人,占个案总数的78.5%,罚金数额最高达10000元,最低1000元,罚金的具体执行更直接地表现出现实性、惩罚性。
通过以上数据的分析结合办案中了解的案情,可以得出被判处管制的被告人多系财产型犯罪,被告人多表现为初犯、偶犯,犯罪金额较小,情节一般。大多系贪一时小利,加上法律上的无知,误闯了刑法的高压红线。在犯故意伤害罪的2人中,均系邻里纠纷引发矛盾并激化,酿致轻伤害的后果。从年龄上分析,部分系未成年人,而成年者均为家庭中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者,对此类人的是否适用监外刑将极大程度地影响他们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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