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监管是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股票发行监管模式在近十年的演变过程中呈现出明显的“逆向形成”特征,即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先有市场、后有制度安排的顺序不同,我国是先有政策、法规、条文,推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然后才有市场。因此,这种模式一开始就带有政府推动的色彩,在近几年则呈现出“新兴加转轨”的特点,从“政府主导型”逐步向“市场化、国际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本文拟从监管主体、监管体制和监管方式等多个方面回顾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过程,并在总结其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今后改革的方向。
一、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
1.发行监管主体的演变
我国证券市场发端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代,这也是一个从简单利益主体向复杂、多元利益主体转变的时代,因此,监管主体的变化也必然带有利益主体变迁的烙印.
在中国证监会成立之前,股票发行市场监管主体包括人民银行、中央及地方体改委、计委和国务院证券委等政府部门。中国证监会成立之后,地方证管办相继成立。这些证管办属于地方政府,他们集政府利益、国有企业利益和投资者利益于一身。
国务院证券委在 1998年8月被撤消后,其职能并入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监管部门改由证监会垂直领导,证券市场主导监管者的权力开始集中统一。
依据《证券法》,目前的监管主体主要是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其核心权力机关为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属于政府机构 (《证券法》第七条规定,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证券业协会名义上是民间组织,实际上隶属于中国证监会(《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指出,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但从其职责上看,有隶属于中国证监会的法律依据。在《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证券业协会履行的职责中包括,“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等)。交易所的监管权利主要也来自中国证监会(《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
从上述监管主体的构成看,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属于政府主导型,这与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与管理者的双重身份背景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监管体制为集中统一管理,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新兴加转轨”的发展特色,其中,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是中国证监会的直属部门,中国证监会对其有较强的控制权。从现行法规条文看,证券业协会和交易所的监管权责并不是很明确,可能会出现与证监会分权的现象,以至加大新股发行市场的社会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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