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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与评析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417

●一项制度,它的合理性是随着国家整体法律经济制度环境的改变而渐进的

●改革的策略不是创造一系列理想的规则,而是要制定一些只能在既定结构内实施的规则,也许这就是监管艺术所在

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沿革

中国于1993年制定颁布了建国后第一套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法规和相应政策,之后又根据建设市场经济和发展证券市场的需要进行了不断的改革、调整和完善股票发行监管制度对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有着重要的影响,是整个资本市场制度建设中最重要的基础环节之一。对发行监管制度进行改革和创新,是推进资本市场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

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1、“额度管理”阶段(1993至1995年)。

主要做法是,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求及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先确定总额度,然后根据各个省级行政区域和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需要进一步分配总额度,再由省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来选择和确定可以发行股票的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在这个阶段共确定了105亿股发行额度,分两次下达,1993年下达50亿股、1995年下达55亿股,由省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给选定的企业书面下达发行额度。这一阶段共有200多家企业发行,筹资400多亿元。

2、“指标管理”阶段(1996至2000年)。

这一阶段实行“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做法,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应发行上市的企业家数,然后向省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下达股票发行家数指标,省级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在上述指标内推荐预选企业,证券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预选企业同意其上报发行股票正式申报材料并审核。1996、1997年分别确定了150亿股和300亿股的发行量。这一阶段共有700多家企业发行,筹资4000多亿元。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证券法》之后,虽然不再确定发行指标,但1997年指标的有效性一直持续到2001年。

3、“通道制”阶段(2001至2004年)。

中国于2001年3月实行了核准制下的“通道制”,也就是向各综合类券商下达可推荐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家数。只要具有主承销商资格,就可获得2至9个通道,具体的通道数以2000年该主承销商所承销的项目数为基准,新的综合类券商将有2个通道数。主承销商的通道数也就是其可申报的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家数。这一阶段共有200多家企业筹资2000多亿元。通道制下股票发行“名额有限”的特点未变,但通道制改变了过去行政机制遴选和推荐发行人的做法,使得主承销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股票发行风险,同时也真正获得了遴选和推荐股票发行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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