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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管制
发表时间:2012-07-22 浏览次数:330

一、外汇管理部门的管制

个人理解,一般情况下,境内机构(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须接受外汇管理部门的如下监管:

(1)项目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前履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目前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权限已于2007年下放至各地方分局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 特殊情形:涉及对蒙古国采矿、能源开发的境外投资项目,应先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文件,再办理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 特殊情形:外汇资金来源审查适用于境外投资涉及用汇或购汇时,如境外投资系全部以实物投资的项目、援外项目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战略性投资项目,则免除该项审查。

(2)项目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履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3)已成立的境外企业变更注册资本,须事先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4)境内投资者转让境外投资企业股份,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股份转让报告书,并在转让结束后30天内将所得外汇收益调回境内。

(5)境外企业再投资的审批:比照前述规定管理。

二、国家发改部门的管制

个人理解,境内机构对外投资须接受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的如下监管:

(1)境内机构对境外(含港、澳、台)进行投资或境内机构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进行投资,须履行国家发改部门的核准,具体为:

→ 国家发改委核准情形

⊕ 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项目及资源开发之外的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 省级发改部门核准情形

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但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中央企业备案管理制

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2) 特殊情形

⊕ 境内机构对外进行竞标(或收购)或境内机构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进行竞标或收购的,在对竞标或收购采取实质性行动之前,须向国家发改部门报送项目信息报告。该项目信息报告系日后报送境外投资项目申请的必备文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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