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发表时间:20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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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表的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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