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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和刑期起算
发表时间:2012-01-09 浏览次数:196
1.刑法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分别不同情形作了如下规定: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3)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2.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因主刑不同或者是否独立适用而有所不同: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2)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夸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成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也适用该规定。此处注意两点:一是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不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而是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 起计算,即主刑和附加刑刑切的起算发生了分离;二是虽然态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始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但根据州法第58条第2款的规 定,在主刑执行期间,罪犯的政治杈利也当然被剥夺。

(3)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的,从主刑执行之日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依据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恭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以 上2(1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七条规定外,为1年以上5年以下。

判媸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限与管耕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予,应岛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观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棚一年以上10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斓利的效: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女_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嘲一定,服收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 各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10月29日) 第四条 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权利的刑期可以 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短不得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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