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的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刑法上的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
追诉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这个期限,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核准必须追诉的以外,都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行刑时效,是指法律规定对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判处刑罚而未执行,超过法定执行期限的,刑罚就不得再执行。
我国刑法中只有追诉时效的规定,而无行刑时效的规定。
根据1985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刑法按照罪与刑相适应的原则,将追诉期限分别规定为长短不同的四档,因此,根据所犯罪行的轻重,应当分别适用刑法规定的不同条款或相应的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的法定最高刑计算;如果是同一条文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计算;如果只有单一的量刑幅度时,即按此条的法定最高刑计算。虽然案件尚未开庭审判,但是,经过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和必要的核实案情,在基本事实查清的情况下,已可估量刑期,计算追诉期限。
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 15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是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8条规定:第1款: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2款: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是我国《刑法》对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9条规定:第1款: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2款: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是我国《刑法》对追诉期限的计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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