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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与延期审理的区别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291

撤诉与延期审理有着本质的区别:被告人无罪,不应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是提出撤诉的理由;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以便更有利、更有力地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发生新的情况需要变更起诉的,则是延期审理的理由和目的。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第117条和最高检察院的《规则》第353条的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证据不得再行起诉。撤诉的前提是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撤诉的后果是没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不得再起诉;延期审理的前提是案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延期审理的后果是进行补充侦查以便更有力地指控犯罪。所以,对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以延期审理的理由提出撤诉,实质上是以撤诉之名行再诉之实,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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