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关于时效,在刑法理论上一般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规定,可以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这个有效期限,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超过时效而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行刑时效即刑罚执行时效,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已经超过法律所规定的执行期限,那么所判决的刑罚不再执行。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行刑时效,只规定了追诉时效。
为什么刑法要对犯罪行为的追究要规定一个期限?这样规定是不是会导致放纵罪犯,从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呢?当然,这种思考和疑问是正常的,有相当合理的一面。不过,法律规定了追究时效,并非没有考虑到这一点,而是对利弊经过全面深入的权衡结果。刑法明确规定追诉时效对于司法机关及时打击犯罪分子,教育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真正目的。刑罚的真正目的,并不是为了实行报复主义,为了惩办而惩办,而是为了通过惩罚犯罪分子,使其得到教育改造,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化有害为无害,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没有受到追诉,也没有再犯罪,至少可以说这个犯罪分子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造,他过着与其他人一样的正常生活,对社会已经是无害了。如果在这时候再对他进行追诉并处以刑罚,不仅对于他本人来说是不必要的,起不到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而且会得不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收不到通过惩罚犯罪来教育群众的一般预防效果,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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