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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期
发表时间:2012-03-02 浏览次数:416

刑法的时效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的刑事追诉权和刑法执行权在一定期限内有效的制度。时效包括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我国没有行刑时效的规定。

追诉时效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除有特别规定的,超过法定追诉期限的,不得对犯罪分子进行追诉,已经追诉的,应当撤销,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超过20年以后必须追诉的,需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追诉期的计算:《刑法》第89条,分别规定两种情况。即成犯的追诉期,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犯罪行为终了之日”是指连续犯罪的最后一次犯罪之日,继续犯的持续状态结束之日。

追诉时效的中断和延长:中断是指再追诉期间,因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归于无效,追诉的时效从法律规定的事由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我国《刑法》第89条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由,追诉期限无限延长的制度。我国《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国家追究的,不受追究时效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间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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