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刑法 > 刑罚运用 > 追诉时效 > 百姓应当知道的时效问题
百姓应当知道的时效问题
发表时间:2010-11-01 浏览次数:493
    时效很重要,超过了时效,意味着我们失去了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或者可以避免行政法和刑法的制裁,所以,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人,对时效不可以不知道,这里略举一二:

一、民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二、劳动争议案件时效  

新的劳动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正式生效了。这一法律的出台给劳动者带来了很多切身的好处。最广为人知的,就是从此劳动仲裁将不收取仲裁费用。还有一处修改,将使仲裁结果发生了重大转变,就是仲裁时效的修改。这里就对仲裁时效的修改简单介绍如下:

第一,延长了仲裁时效的期间。

仲裁时效从原来的60天延长至一年,这无疑大大保护了劳动者的权利。

第二,明确规定了时效的中断和中止。

时效中断的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时效中止的规定:“仲裁时效,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三,对于拖欠工资的争议,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时效限制。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行政案件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 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四、刑法中的追诉时效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见,我国刑法是以刑罚为标准来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百姓应当知道的时效问题”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量刑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04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