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情节中的自首在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刑法规定的可以型情节即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在律师辩护中是必须重点论述的内容,刑事辩护律师必须熟练掌握法律、司法解释中有关自首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相关规定及具体应用,以便使自首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
一、自首情节
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实务中应用自首从宽处罚,应重点掌握以下内容。
1、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
投案动机体现了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的主观认识,应在论述从宽比例时充分说明。不同的投案时间或者时机,对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所起的作用不同,也体现出人身危险性不同,会在从宽幅度上体现,应重点阐述。是主动投案还是被盘问时投案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投案也对从宽幅度产生重要影响,亦应重点论述之。
2、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
如实供述罪行的不同程度体现了被告人对犯罪的认识和态度,会在从宽处罚的幅度上有所区别,应向被告人说明利害,争取大的从宽幅度。
3、悔罪表现
自首情节中的悔罪表现应综合投案动机、时间、方式等因素,充分说明悔罪表现好,应在比较大的从宽幅度内量刑。
4、罪行的轻重
一般情况下,罪行越重,自首从宽的比例相对就小,甚至在有的情况下可以不从宽处罚;反之,从宽的比例则可能相对较大。辩护律师应有足够的重视。
二、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1、各种不同情形自首情节的从宽幅度
不同情形的自首,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和程度不同,对侦破案件、节约司法资源、分化瓦解犯罪人等的价值和作用具有不同的作用。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充分论述,使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2、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选择
自首情节属于法定可以型从宽处罚情节,具有从轻、减轻、免除三种处罚功能,一般情况下,对于自首情节都应当体现从宽政策。只有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害大、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制裁而准备自首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3、可参照自首情节从轻处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辩护律师应当据理力争取,在较大的从宽幅度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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