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罪与非罪的区别。在交通肇事中不一定全部都可以构成犯罪,有些后果不严重的,可以按一般的交通事故处理,不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应受《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应尽法定的告知义务,这种义务并非刑法上规定的自首情节。原因是它并没有构成犯罪,不受刑法规定的自首情节的约束,只有构成犯罪,肇事者的法定告知义务才可转化为自首情节。
(2)交通肇事罪中的自首情节具有条件性。所谓条件性是指交通肇事罪中的自首情节,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方可成就,也就是只有交通肇事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方可具备自首的条件,否则,自首不成立。
(3)肇事者的告知义务与肇事罪中的自首有所区别。《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肇事者的告知义务,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在未构成犯罪时,视为法定的一种告知义务,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时,肇事者的法定告知义务即转化为自首情节,不能以构成犯罪与未构成犯罪肇事者的告知义务一同并论。也就是说,未构成犯罪的,肇事者的告知义务是一种道路事故的原则性规定,一旦构成犯罪,肇事者的告知义务实际就是一个自首情节。两者是有区别的。
(4)法定的告知义务与刑法规定的自首两者之间的区别。《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肇事者的告知义务,是仅针对一般的交通事故而言,只要出现交通事故,司机就必须向公安机关报告以便及时得到处理,也是一种社会公德的体现。而自首,则是针对犯罪而言,只有构成犯罪,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是一种自首行为。交通肇事罪,本身是一种罪名,所以在刑法理论上就不存在告知义务,只存在自首情节,也只有自首情节,才是法定的从轻情节。
(5)法定的告知义务不能替代刑法上的自首,两者性质不同。法定的告知义务只能适用于未构成犯罪的一般的交通事故。当交通事故一旦成为犯罪时,告知义务就自然转化为自首。在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上,只有自首情节才是法定的从轻情节,而《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告知义务是不能替代自首情节而予以从轻量刑的,由于两者性质不同,所以量刑的结果也不相同。不认定自首,就不能考虑从轻情节。如果把告知义务与自首并论,而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既不能体现刑法的严肃性,反之体现了法官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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