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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认定与构成
发表时间:2015-03-16 浏览次数:412

自首与立功,是刑事诉讼中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被告刑事处罚的情节之一。如何认定自首与立功往往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一般而言,只有掌握全面分析行为人主观动机、客观行为和客观效果的原则,才能够准确的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或立功。

一、自首的构成要件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构成自首必须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行为人主观心态----是否自动、客观行为---是否投案并如实供述、客观效果---已经或必然被司法机关控制等因素。

二、自动投案的认定

“自动投案”包括一般自动投案和视为自动投案两个类型: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发觉但并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为自动投案;“视为自动投案”包括行为人向其单位、基层组织或有关负责人投案;因伤病或为减轻处罚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以电信投案;经司法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通缉、追捕过程中投案;正在投案途中被抓捕。自动投案时间必须发生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必须是基于本人意志自愿投案,必须是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犯罪事实,必须处于有关单位或个人控制之下,同时还包含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意愿。

三、如实供述的认定

“如实供述”是指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嫌疑人仅仅供述数罪中的部分,则只对供述部分构成自首;共同犯罪主犯必须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共同犯罪的必须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供述后翻供,但在一审前又能如实供述,应当认定自首。如实供述的动机在所不问,无论是出于对法律威严的恐惧还是真心悔罪,只要嫌疑人真实的反映了犯罪事实即可。

四、特殊种类的自首

羁押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不同种罪构成自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司法机关羁押之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的,以自首论。注意,如果系同种犯罪,则不构成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样,如果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异种犯罪,也不构成自首。

亲属代为投案,应当分情况认定是否构成自首。客观行为(亲属代为投案)与客观效果(犯罪嫌疑人得以归案)之间因果关系成立,则一般认定自首,反之不可。换句话说,亲属向司法机关投案之后,司法机关能够抓捕嫌疑人或被告人只是一种可能性,只有在亲属“押送”或陪同嫌疑人至司法机关或者嫌疑人已经出于行动不便的状态下,归案才具有必然性或者高度盖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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