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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自己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这样的行为是值得表扬的。而且会在处罚,就是我们说的量刑上会适当放宽标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于处罚。对于自首,我们这里要说的是自首量刑的原则以及可供自首的地方有哪些: 一: 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 1、主要根据犯罪事实。 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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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交通事故的逐年增加,安全问题,成了大家考虑的头号问题,很多交通事故都威胁着大家的生命,这里我们要说的是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这种行为会产生诸多不利后果,特别是对司机。那到底交通事故逃逸的处罚?以及交通事故逃逸后自首如何定罪呢? 一: 交通事故逃逸的处罚如下 1:是民事赔偿责任方面。通常情况下,交警会根据事故各方的过错来认定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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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认为自首需要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立功考虑检举揭发罪行的轻重、被检举揭发的人可能或者已经被判处的刑罚、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那最高院关于自首和立功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认定是怎样的呢?跟着律咖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最高院关于自首和立功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认是什么? 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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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是区别一般犯罪和其他犯罪的,这里的经济犯罪,是指与经济有关的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企业内发生的与经济相关的犯罪行为。当然,经济犯罪自首也是区别于其他自首行为的,而我们要讨论的是经济犯罪自首的量刑原则。接下来,就跟着律咖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经济犯罪自首的量刑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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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自己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这样的行为是值得表扬的。而且会在处罚,就是我们说的量刑上会适当放宽标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于处罚。对自首者的适当量刑是自首从宽制度得以正确进行的保证,根据中国刑法规定的量刑一般原则和司法实践经验,一般认为: 自首的量刑有什么原则? 1、主要根据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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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和立功制度的运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对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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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 刑事谅解书
到赵xx家庭也很困难,主要收入就是依靠微薄的农业种植和进城务工。这种困难情况下,赵xx及其家属依然积极筹措赔偿款进行赔偿,我们认为其悔过表现很好,其亲人也需要他的工作收入扶助;赵xx的故意伤害行为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痛苦,他的家人也因此十分痛苦,他已得到了应有的教训,我们并不希望继续造就新的悲剧,愿意原谅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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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王乃迪律师按: 如在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指定地点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案情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这符合刑法关于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春明,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4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2004年9月30日,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春明犯盗窃罪,向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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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63条的规定,并未对可以成立自首的犯罪予以任何限制,也就是说,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犯罪均未被排除在可以成立自首的范围之外。所以,行为人在实施过失犯罪之后,只要其行为符合自首成立的三个条件,就应认定为自首。 (四)正确区分自首与坦白的界限 准确区分自乎与坦白的界限,是正确认定自首不可回避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主要是如何界定坦白和如何把握坦白的特征。关于何为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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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进一步规范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查证程序和从宽处罚幅度,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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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 自首和立功
宣告刑为有期徒刑或者更轻刑罚的,不影响对被告人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 七、关于自首、立功证据材料的审查 人民法院审查的自首证据材料,应当包括被告人投案经过、有罪供述以及能够证明其投案情况的其他材料。投案经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投案时间、地点、方式等。证据材料应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受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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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后又翻供的,原则上应以一审庭审结束前能否认罪作为自首成立与否的依据。对于其具体认定,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三种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在一审阶段翻供、二审期间又作如实供述的,二审法院不能认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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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和立功制度的运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对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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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刑法规定的可以型情节即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在律师辩护中是必须重点论述的内容,刑事辩护律师必须熟练掌握法律、司法解释中有关自首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相关规定及具体应用,以便使自首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 一、自首情节 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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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10、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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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恒驰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与解答: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就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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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量刑情节须考虑因素: 1、投案的动机; 2、投案时间; 3、投案方式; 4、罪行轻重; 5、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 6、悔罪表现等情况。 二、自首量刑情节从宽幅度: 1、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律师提示】 自首不属于“部分连乘”量刑情节。 【法条链接】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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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自首的还应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立功的还应考虑检举揭发罪行的轻重、被检举揭发的人可能或者已经被判处的刑罚、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等。 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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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 什么是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自首和立功解释》第一条第(一)项]。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归案前,出于本人意志而向公检法及其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上述单位和人员的控制之下,等待法律制裁的行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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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普通自首前提条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视为自动投案。 1.时间限定在尚未归案之前: a.尚未受到讯问[不含盘问/教育]; b.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 2.必须基于犯罪分子自愿意志,自愿投案于公检法/有关组织/个人: a.至少不是由于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造成的[可以是亲友规劝/陪同/送去投案]; b.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取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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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5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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