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适用情形
发表时间:201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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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律所规定的并罚原则决定所应当执行的刑罚制度.数罪并罚具有以下特征:
(一)一人犯有数罪
一人犯有数罪,是数罪并罚的事实前提。只有数罪存在,才有并罚可言:如果没有数罪,就没有必要并罚。
(二)所犯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限之内
行为人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并非任何时候所犯的数罪都需数罪并罚,而是限于以下三种情况下的数罪适用数罪并罚,即:(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2)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
(三)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范围与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不是对数罪所判刑罚的简单相加,而是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依照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一个罪一个罪地确定其罪名,量定刑罚,然后根据数罪并罚所应遵循的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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