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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适用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
发表时间:2012-06-23 浏览次数:325

1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刑法第 69 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

2 、判决宣告以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刑法第 70 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它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 69 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计算刑期的方法称为“先并后减”。

3 、判决宣告以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刑法第 71 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 69 条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不应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计算刑期的方法,称为“先减后并”。与“先并后减”的计算方法相比,“先减后并”更为严厉。

数罪中有同种数罪、不同数罪之分。判决宣告以前即已被发现的同种数罪,不适合用数罪并罚。判决宣告后发现的漏罪的性质,无论与前罪属同种或异种,都应当单独作出判决,然后进行数罪并罚。对于刑罚执行期间再犯新罪的,无论新罪的性质与前罪是否相同,都应与残余刑期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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