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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数罪并罚认定中相关问题的理解
发表时间:2012-06-23 浏览次数:310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各国刑法所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混合原则。简单而言,吸收原则即重罪吸收轻罪,并科原则即数罪相加后一起执行,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数罪中的最高刑以上与数罪合并刑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混合原则即据刑种分别采取上述不同原则。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可知,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中,明确规定了并罚原则的数罪能够很好地被解决;但对未作规定的数罪该如何并罚就成为争议的焦点。

不同刑种的有期自由刑如何并罚

这一问题在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在数罪中既有判处有期徒刑又有拘役或管制时该如何并罚,刑法理论界观点不一,有吸收说、分别执行说、按比例分别执行部分刑期说等,但目前刑法界比较流行的通说是折算说。折算说主张首先将不同种有期自由刑折算为同一种较重的刑种,即将拘役一日折算有期徒刑一日,管制两日折算有期徒刑、拘役一日,而后按限制加重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笔者对此通说不表赞同,主张分别执行说,即对判决宣告的不同种有期自由刑按由重到轻分别执行。理由有三:刑种不同则性质不同,享有的权利更是不同,将轻刑换作重刑执行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罚;将不同刑罚分别执行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将不同刑罚分别执行具有较强的可行性,且能加深被告人对一罪一刑的深切认识。

刑罚执行期间既发现有漏罪又有新罪如何并罪

这一问题在刑法中也没有明文规定。刑法理论界观点不一,笔者主张采取“先旧后新”原则,即对漏罪和新罪分别作出判决后,先将漏罪之刑与原判刑罚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并罚,再将新罪之刑与前一并罚判决所确定之尚未执行完毕的部分,按照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原则确定最终需要执行的刑罚。

原判就是数罪,行刑过程中又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如何并罚

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将漏罪之刑或新罪之刑与原判数罪的数个宣告刑并罚还是与原判数罪的执行刑并罚。宣告刑并罚说认为,应将漏罪之刑或新罪之刑与原判数罪的数个宣告刑并罚,否则会缩小并罚后的量刑幅度,进而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执行刑并罚说主张应在原判决所确定的执行刑基础上进行并罚,否则就等于否定了原判决的效力。笔者赞同执行刑并罚说,理由在于任何未决判决不得推翻合法的生效判决。与此问题相关的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又发现数个漏罪或又犯数个新罪时,原判刑罚合并处罚的是数个漏罪或新罪的宣告刑还是执行刑?区别于上述原判数罪确定执行刑后呈现的整体已决状态,数个漏罪或新罪被发现时呈现各自的未决状态,应当以各自的宣告刑与原判之罪并列参加并罚。因此,笔者在后一个问题上赞成宣告刑并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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