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行政法体系中还没有“数罪并罚”的概念或具体规定,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会经常出现类似于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情形,怎么办?通常的做法是参照使用。
“数罪并罚”的概念与法律适用原则
数罪并罚是指对一个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即:在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原则,解决数个宣告刑与一个执行刑的关系,也就是确定一个实际的刑罚问题,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数罪并罚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三: 我国刑法已确定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并罚适用原则。所采用的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性,每一原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刑种,吸收原则只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有期自由刑,并科原则适用于附加刑。
1、限制加重原则:所谓“限制加重”,即在数罪总和刑罚以内进行限制,在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加重。
2、吸收原则:所谓“吸收”即由最重宣告刑吸收其它较轻的宣告刑,仅以已宣告的最重刑罚作为执行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应在判决中体现,但因被吸收而不再执行的合并处罚原则。
3、并科原则:所谓“并科原则”也称相加原则,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处罚原则。
“数罪并罚”适用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参照适用问题
(一)参照适用总的指导原则。刑法与行政法虽同属法律范畴,但两者既有联系点也有区别点,因此在参照适用时,既不能照搬照抄,也不能全盘否定,而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一是凡行政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行政违法处罚的法律适用问题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行政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行政违法处罚的法律适用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立足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参照适用刑法中数罪并罚的法律适用原则。
(二)质监执法中“数罪并罚”的两种情形及法律适用。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有些企业往往存在多个违法行为,为便于区别,笔者以标的物不同将上述情况分为如下两种情形:
1、企业存在多个违法行为,且标的物不相同的情形。如:某企业同时存有产品质量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计量器具逾期未检定的违法行为,未经许可擅自安装起重机械的违法行为等,此种情形的特点是存在违法行为的标的物不同,如前所述,标的物分别是产品、计量器具、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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