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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2010年11月1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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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的概念及其量刑 一、概念及其构成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从实践来看,本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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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转移、窝藏、代为销售赃物如何定罪、量刑? 收购、转移、窝藏、代为销售赃物的行为涉嫌构成我国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概念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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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犯罪,但可以作民事案件处理,由行为人对被害人亲属进行经济赔偿或补偿。最好辩护律师根据上述所有情节及证据作出最终的量刑意见。 参考法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二)故意伤害罪 【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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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标准是: (1)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为数量较大。 (2)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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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毒品犯罪量刑规定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十克以下。每增加五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2)、海洛因、甲基苯丙胺胺(冰毒)或者可卡因一克。每增加一克,增加三个月刑期; (3)、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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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应属未成年犯。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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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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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为的行为。互相斗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认定互殴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均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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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起点的确定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⑴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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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江西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为1500元,数额巨大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40万元;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较大标准为3000元,数额巨大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40万元;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标准5000元,巨额巨大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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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抢夺罪量刑标准
抢夺罪的认定与量刑标准 【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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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 2000年6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0年6月10日起施行 法释〔2000〕13号) 为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现就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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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来源:韦明:日期:2013-09-25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区的刑事审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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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2010完整版)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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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工作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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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毒品犯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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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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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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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贪污罪量刑标准
贪污罪量刑标准法律条文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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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9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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