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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坦白量刑情节
发表时间:2016-07-29 浏览次数:405

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一、坦白量刑情节从宽幅度考虑因素:

1、坦白罪行的轻重;

2、悔罪表现等情况。

二、坦白量刑情节从宽幅度比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律师提示】

1、坦白不属于“部分连乘”量刑情节,而属于第二类量刑情节。

2、《量刑规范》规定的坦白:

a、特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

b、以区别于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

【法条链接】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一、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实施细则(试行)

三、常见量刑情节适用

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轻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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