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院发布《〈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规范15种常见罪量刑 确保同案均衡判罚
7月1日起,四川交通肇事、故意伤害、强奸等15种类常见犯罪量刑,将参照省高院最新发布的实施量刑细则执行。对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记者昨(15)日从省高院获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已于日前印发全省法院参照执行。实施细则明确了量刑的指导原则和量刑步骤,并对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进行了规范。
实施细则明确,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记者了解到,最高法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后,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省高院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历时百天、五易其稿,最终制定该实施细则。
量刑原则
同地区同时期相似案件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实施细则明确了对常见犯罪量刑的指导原则:
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此外,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量刑情节
75岁以上过失犯罪最高可减刑50%
对于宣告刑的确定,实施细则明确: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拟宣告刑与被告人罪责不相适应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拟宣告刑进行上下调整,调整后的拟宣告刑仍然与被告人罪责不相适应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此外,拟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依法宣告缓刑。
实施细则对未成年人犯罪、65岁以上老人犯罪、精神病人犯罪、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等的量刑从宽幅度作出了细致的规定。其中,对于年满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适当确定从宽的幅度:已满六十五周岁不满七十五周岁故意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过失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七十五周岁以上故意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过失犯罪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常见量刑情节还包括: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聋哑人或盲人犯罪时的控制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对于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三年。
对于十五种常见犯罪的量刑适用,本报明日将进行解读。
15种罪名
细则规范了15种常见罪名的量刑: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自今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因为量刑规范化改变了单纯定性分析的传统量刑方法,将定量分析引入量刑机制,从而准确确定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量刑规范化改革也被视为落实司法公开、实现司法公正的重大举措。
文章来源:四川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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