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般抢劫犯罪的被告人量刑时,从3年起算,以2年为一个 法定量刑要素升降刑格,1年为一个酌定量刑要素的升降刑格。如是累犯,升高至5年;具有殴打1名被害人并致轻微伤情节的,刑期升至6年;抢劫作案2起的, 刑期升高至7年;数额超过1500元的,升高至8年(这里之所以以1500元为酌定从重情节的标准,是以1万元作为抢劫数额巨大的起点,其对应起点刑是 10年有期徒刑,将1万元作七等分约为1429元。
因此,可以考虑将抢劫数额每超过1500元作为一个酌定从重情节);具有自首情节的,予以从轻处罚,降 至6年。这样,对于一个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作案2起,其中致1人轻微伤,抢劫数额达到1500元以上不满3000元,案发后自首的累犯,最终可以判处有期 徒刑6年。
对于同样情节的抢劫犯罪,如果以中间刑为量刑基准,即以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为刑期起算点,其具有一个法定从重量刑要素,3个酌定从重要素和一 个法定从轻要素,将从重和从轻量刑要素相抵减,以2年为一个法定量刑要素的升降刑格,1年为一个酌定量刑要素的升降刑格,二者相减后,应当判处9年零6个 月有期徒刑。这与审判实例相比,显然量刑偏高。
第二种量刑方法,就是排除其他情节,首先根据作案次数确定基准刑。即抢劫一起的,量刑基准确定在有期徒刑4年,作案二起的,量刑基准确定在有期徒刑6年, 每一法定量刑要素升降幅度为1年,如有自首、立功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量刑要素的,从轻的幅度可以设定在2年左右,酌定量刑要素升降幅度为6个月。用这 种方法推算,对上述抢劫作案二起的被告人也可以在6年左右量刑。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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