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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量刑有哪些
发表时间:2013-08-20 浏览次数:168

调戏女子不成,反被吓跑

去年1月15日凌晨2时许,程某和女友戚某及几个哥们在青山宏盛网吧上网。女友戚某因其在网上和女生聊天,而跟他吵架。程某心烦走出网吧,戚某跟着追了出去。

这时,恰好陈某一伙人在离网吧不远的地方朝戚某狂笑,其中陈某还跑到戚某面前看着她笑,戚某便冲着他骂,“你有病吧?”陈某便站在原地回骂。程某觉得女友被调戏,心生愤怒,立即打电话通知网吧里的同伙桂某、胡某、朱某、卢某、李某过来,陈某等人见状逃跑。

程某和戚某回到网吧继续上网,陈某觉得丢了面子,随即找几个哥们商量报复。

为挽回面子,实施报复

1小时后,陈某等一伙5人持3把大砍刀冲进宏盛网吧,抓住程某勒住脖子拳打脚踢,程某后脑还被砍了一刀。桂某、卢某、朱某等人立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跳刀应战。不久,被砍倒的程某醒了过来,他见此情形,也拔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朝对方乱刺。程某团伙渐占上风,并将陈某刺倒,陈某同伙见状一哄而散。将对手捅倒后,程某一伙继续上网。

故意伤害被判刑

后经法医鉴定,陈某因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参与打架者熊某重伤,罗某、程某轻伤。

法庭上,程某一方认为,在此次打斗中,陈某一伙最先招惹是非,侮辱自己女友,挑起事端,并且又抢先到网吧持刀伤人。他们一伙则是出于正当防卫,操刀还击。程某同伙胡某的家长认为,儿子平时带着弹簧刀就是为了自卫,应急还击说明儿子很勇敢。

对方认为,卢某将陈某刺倒在地,陈某失去topics/gyshzlxbz/还击能力后,还继续实施伤害,明显属于故意伤害。

最终,省高院判决,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卢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桂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赣州律师说法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曾长明律师称,这起命案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伤害。在互相斗殴的情况下,因双方都有加害对方的意图,目的均不正当,正当防卫不能成立。

当然受害人陈某等人持砍刀报复,先砍了程某头部,受害人一方过错在先,应相应减轻被告人的责任。几位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故意伤害罪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 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 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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