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合肥8月5日电(记者吴贻伙 通讯员杨阳)今天上午,本网曾经多次报道的安徽省合肥市黑头车“天价宰客案”在合肥市瑶海区法院一审开庭宣判,管理红、陈立兵、孔凡武等三名被告人因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三年零四个月、二年,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今年1月31日,被害人叶某乘坐陈立兵的轿车,双方约定车费5元。到达目的地附近后,陈立兵、管理红以言语恐吓、威胁、反锁车门不让其下车等手段,劫取叶某现金200元。2月18日,被害人何某经陈立兵介绍,乘坐孔凡武的轿车,双方约定10元车费,后孔凡武、陈立兵以同样手段劫取何某1850元现金。2月19日,被害人王某乘坐管理红的轿车,双方约定车费20元。当向王某索要高额费用被拒绝后,管理红以持刀威胁、殴打等方式,劫取王某现金800元。案发后,陈立兵、孔凡武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管理红则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对检察机关的上述指控全部予以认定后认为,管理红、陈立兵、孔凡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车辆搭载被害人之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其中管理红、陈立兵各作案2次,劫取他人财物分别共计1000元、2050元,孔凡武作案一次,劫取他人财物1850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针对一审开庭审理时管理红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起事实只是一种敲诈勒索行为,不应认定为抢劫行为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认为,两被告人当场使用胁迫手段,并当场取得被害人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对此项辩护意见不予以采纳。
一审法院还认为,在共同抢劫中,各被告人相互配合,均积极主动实施犯罪,所起作用基本相当,没有明显主次之分,因此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应按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具体作用予以处罚。鉴于陈立兵、孔凡武具有自首和归案后退赔损失等情节以及管理红归案后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情节,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定后分别作出了上述判决
贺州律师解说: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量刑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抢劫如何量刑”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