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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犯罪量刑
发表时间:2013-08-13 浏览次数:341

以下由浙江律师解说: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开始施行。《解释》规定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标准,明确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系列疑难问题。

根据这个《解释》,如果持卡人恶意透支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最高可被判无期徒刑。

《解释》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恶意透支”的数额也在《解释》中得以明确,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100万元以上者,要被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新《解释》对“恶意透支”的标准明确细化后,作为信用卡持卡人的个人消费者,会不会更容易滑入“不守信用”的范畴?又该如何保证自己的信用安全?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有关负责人认为,正当使用信用卡消费的持卡人没必要因此而过多担心,银行鼓励有消费能力的持卡人刷卡消费。不过持卡人对待个人信用还是要特别慎重,因为这将直接反映个人征信水平,对今后贷款、申请信用卡等金融活动都会产生重要影响。

如果持卡人因特殊原因,偶尔遗忘还款,只要按时还上,是不会被认定为恶意透支的。而且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还明确规定伪造一张信用卡即是犯罪。具体规定如下:

(一)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以及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伪造信用卡1张即可构成犯罪。

(二)明确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三)规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1张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四)规定了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确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六)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

(七)规定了对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据了解,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增加规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还修改了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信用卡犯罪的手段不断翻新,防范和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为了有效惩治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信用卡套现等犯罪活动,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信用卡犯罪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出台了专门司法解释,为打击相关信用卡犯罪提供了明确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

《解释》明确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利于统一司法认定标准,规范执法行为。《解释》的公布施行,将对打击伪造信用卡、信用卡诈骗、信用卡套现等信用卡犯罪活动,保障金融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发挥重要的作用,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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