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的量刑问题
(一)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
《纪要》通过政策把握、量刑原则以及具体情形三个层面来明确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
1、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依据,突出打击重点。
2、遵循“数量加情节”的量刑原则,综合考量各种因素。
3、《纪要》中规定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五种情况
(1)具有是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卖毒品,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二)运输毒品罪的量刑问题
《纪要》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对实施运输毒品犯罪的被告人予以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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