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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强迫职工劳动罪定罪与量刑
发表时间:2013-05-25 浏览次数:54

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职工劳动罪】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条是关于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处刑规定。

依照本条规定,强迫职工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用 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是指招用职工为其劳动的企业或者个体经济组织。“劳动管理法规”,是指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是指以禁止离厂、不让回家等强制手段非法限制职工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参加劳动。“强迫职工劳动”,主要是指违背职工的意愿,强迫职工进行超体力的劳动,或者强迫进行长时间劳动而不给予必要的休息时间等。依照本条规定,强迫职工劳动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强迫职工劳动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等。“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决定或者组织实施强迫职工劳动的企业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个体经济组织的所有人、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 的人员。强迫职工劳动罪,是对职工的人身自由和劳动权的严重侵害。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等劳动权利,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因此,对于违反 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的,应当依法予以惩处。依照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 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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