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如何量刑,贪污罪“情节特别严重”如何理解?律咖网小编整理了有关贪污罪的所有有关问题,帮助你解决对有关贪污罪的疑问及人们关注的贪污罪热点问题的解读:什么是贪污罪 贪污罪如何界定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贪污罪是什么?贪污罪怎么判?
一、贪污罪如何量刑
我国《刑法》第383条的规定,贪污在十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换言之,贪污十万元以上,理论上就可判死刑,但前提是要符合“情节特别严重”这一条件。然而,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至今没有对“情节特别严重”作出规范而详细的解释,只有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具体掌握。
目前,老百姓对贪污罪对贪污罪中“情节特别严重”闹不清。就先前被判刑的几个省部级高官来说,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就让老百姓看不懂。例如,胡长清贪污544万元、成克杰贪污41 09万元、王怀忠贪污517万元杰被判死刑,但更高的贪贿额发生在后来者身上——黑龙江原政协主席韩桂芝702万元、原成都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高勇955万元、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毕玉玺1004万元,他们都只被判死缓。
二、贪污罪“情节特别严重”如何理解
首先,作为死刑界限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界定。
在对于贪污犯罪分子适用死刑时,应从贪污数额与动机、手段、后果等两方面同时考虑达到“情节特别严重”。贪污数额特别巨大。贪污罪作为一种以获取财物为目标的犯罪,贪污的数额应是量刑情节的一个主要依据,“情节特别严重”首先是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在数额巨大的基础上,该“情节特别严重”还应理解为贪污动机恶劣,手段狡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将赃款挥霍。
其次,作为处无期徒刑依据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界定。对于该“情节特别严重”的理解,也应从数额和非数额的动机、手段、结果等两个方面考虑。
从数额方面看,应以贪污数额接近10万元为该“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依据。从动机、手段、结果等方式看,贪污动机恶劣,手段狡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将赃款挥霍。与前述判处死刑依据的“情节特别严重”相比,判处无期徒刑依据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将动机、手段后果以及赃款的挥霍程度作为主要的裁量根据,这样才可能在适用第383条规定的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第一个量刑档次中规定的无期徒刑与在贪污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第二个量刑档次中规定的无期徒刑保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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