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盗窃罪量刑指导意见
2013-4-8 22:05:41
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1、对于犯罪情节一般,盗窃数额达到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盜窃数额超过数额较大起点,并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三分之一的,量刑起点为一年有期徒刑。盗窃数额超过或者低于数额巨大起点的三分之一的,可以相应地增加或者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三年有期徒刑。盜窃数额超过数额巨大起点的,可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盗窃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人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年有期徒刑。盗窃数额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可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因其他犯罪情节构成犯罪的,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盜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三分之一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可以根据盗窃的次数或者盗窃数额的大小,相应地增加或者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盜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可以根据盜窃数额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盜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可以根据盜窃数额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入户盜窃的;
(2)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3)盜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的;
(4)流窜盜窃作案的;
(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6)盜窃生产资料、未严重影响生产的;
(7)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而盗窃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
(l)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在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3)盗窃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80%。
青岛中院细化指导意见
1、对于犯罪情节一般,盗窃数额达到1ooo元至1万元之间的基准刑:
(l)盜窃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
2013年盗窃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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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刑法修正八关于盗窃罪规定具体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刑法修正八关于盗窃罪规定具体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于两高刚刚颁布的司法解释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做了比较大的调整,这就意味着盗窃罪的量刑起点刑期也做了比较大的调整,也即盗窃罪量刑标准有所提高。所以全国范围内“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改为1000至3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改为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
根据两高的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可以在以上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本省市自治区具体执行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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