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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酌定的量刑情节
发表时间:2013-04-10 浏览次数:171

根据《刑法》规定,量刑情节一般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未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与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

一、法定量刑情节

(一)总则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

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

2.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胁从犯、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

3.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盲人、又聋又哑的人犯罪;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预备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这在刑法中只有一个,那就是从犯。

5.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一般立功;教唆未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未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6.从重处罚:累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7.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重大立功;我国有管辖权,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免除一定要写在第一位)

(二)分则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

1.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

2.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从重处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5.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6.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罪的,从重处罚;

7.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10.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从重处罚;

1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12.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3.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非法搜查、侵入他人住宅的,从重处罚;

14.国家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15.犯受贿罪索贿的,从重处罚;

16.犯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如救灾、救济、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17.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淫秽的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从重处罚;

18.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19.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

20.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邮件、电报、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二、酌定情节:

这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在刑罚裁量时应当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况。这主要包括:

1、犯罪的手段。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3、犯罪的对象。

4、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

5、犯罪的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8、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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