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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具体量刑标准
发表时间:2013-01-21 浏览次数:481

上海地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具体量刑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l)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3人次以上的;

(2)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的;

(3)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患有比病的人、孕妇成连你雅n快治方阵的;

(4)利用职权或者从属关系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因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行政处罚,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10人次以上的;

(2)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3人次以上的;

(3)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患有性病的人、孕妇、哺乳期妇女卖淫3人次以上的;

(4)利用职权或者从属关系引诱、容留、介绍卖淫3人次以上的

(5)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境外人员到境内卖淫的。

整理者: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姚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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