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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妨害公务罪具体量刑
发表时间:2013-01-14 浏览次数:376

上海妨害公务罪具体量刑

妨害公务犯罪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起因、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后果及影响等因素,依法确定应当判处的刑罚。

一、妨害公务犯罪情节一般,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量刑起点为拘役3个月至有期徒刑6个月;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一般可按下列标准掌握: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2个月;

2.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有期徒刑6个月;

3.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增加有期徒刑1年。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持械或者利用机动车等方法妨害公务的;

2.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

3.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

四、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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