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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量刑标准(一)
发表时间:2012-11-12 浏览次数:43

一、盗窃罪的三个量刑幅度及相应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盗窃罪共三个量刑幅度:

1、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个量刑幅度也是刑法对盗窃罪的入罪标准(立案标准)。

达到立案标准需满足如下几种情况之一:

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扒窃的。

 ①、数额较大标准的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数额较大,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同时,考虑到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案件的特殊严重性,最高院等部门又规定这种情况下数额较大以1000元为起点。广东省根据最高院的授权,将广东省划分为三类地区,规定了本地的具体立案标准。具体为,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等七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二类地区,包括惠州、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潮州、揭阳、汕尾等八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一千五百元以上;三类地区,包括河源、云浮、阳江、清远、梅州、韶关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一千元以上。对铁路运输法院办理属地广东的盗窃案件数额标准,参照一类地区的标准掌握(注意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有所不同)。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广州市另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允许,本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为1000元以上。

②什么是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除盗窃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方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后相应的司法解释又规定,一年以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可认定为“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这是对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多次盗窃”所作出的解释。但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2011年5月1日)起,上述规定自行失效。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凡具有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均构成盗窃罪:

a、   多次盗窃的。

根据司法实践,三次及三次以上盗窃的,均达到立案标准。

另,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b、   入户盗窃的。

何为“户”,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17号]第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入户盗窃”的“户”,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蓬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

c、   入户盗窃的。

d、   扒窃的。

2、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达到第二个量刑幅度,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① 数额巨大

最高院审理盗窃案件司法解释规定,数额巨大,以5000至20000元为起点。同时,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案件数额巨大以10000元为起点。广东省规定,一类地区为20000元,二类地区为15000元,三类地区为10000元,铁路运输法院办理属地广东的盗窃案件数额标准,参照一类地区的标准掌握。

②其他严重情节

这里有法官的主观判断,但是根据最高院审理盗窃案件司法解释等规定,以下情况下可以按第二档量刑幅度入刑:

第一种情况,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同时具有如下情节之一的,可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二种情况,盗窃国家二级文物1-2件的,或者盗窃国家三级文物3件以上的。

第三种情况,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上述发票数量在二十五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量在二百五十份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等等。

3、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档量刑幅度,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①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院审理盗窃案件司法解释规定,数额特别巨大,以30000至100000元为起点。同时,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案件数额巨大以60000元为起点。广东省规定,一类地区为100000元,二类地区为90000元,三类地区为80000元,铁路运输法院办理属地广东的盗窃案件数额标准,参照一类地区的标准掌握。

②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这里也有法官的主观判断,但是根据最高院审理盗窃案件司法解释等规定,以下情况下可以按第二档量刑幅度入刑:

第一种情况:盗窃数额达到 “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二种情况:盗窃国家一级文物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

第三种情况: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上述发票数量在二千五百份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等等。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确定盗窃案件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二、盗窃罪与其他罪罪名的区分:

1、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盗窃罪处理。

2、盗窃罪与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0条第1款的规定,盗窃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盗窃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盗窃上述发票数量在二十五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量在二百五十份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数量在二千五百份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3、盗窃罪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124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等规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被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4、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五)项规定,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4、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9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二)项规定,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5、在盗窃犯罪中偷盗机动车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6、盗窃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法119、120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4条规定,盗窃油气或者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构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窃油气,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

为他人盗窃油气而偷开油气井、油气管道等油气设备阀门排放油气或者提供其他帮助的,以盗窃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盗窃油气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盗窃金额的确定:

在实务中,如何确定被告人的盗窃金额很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以下事项需要特别注意:

(一)、被盗物品价格核定的一般方法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1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

(十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

(十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十三)、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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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84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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