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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量刑标准(二)
发表时间:2012-11-12 浏览次数:216

盗窃罪的具体量刑尺度:

(一)、量刑通则

1、量刑的基本方法

(1)、量刑步骤 

①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②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③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应注意,确定基准刑只能以影响犯罪构成等犯罪事实来确定,那些不影响犯罪构成的量刑情节才构成调整基准刑的因素。

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①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②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③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④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⑤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重复评价。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①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②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③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④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报院长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

⑤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

⑥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要从严掌握;对较轻的犯罪要充分体现从宽的政策。对以下常见量刑情节,可以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具体调节比例。本实施细则尚未规定的其它量刑情节,在量刑时也要予以考虑,并确定适当的调节比例。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①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

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2)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根据其犯罪时精神障碍影响行为能力的严重程度、犯罪性质等因素,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3)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其接受教育的程度、认知能力、犯罪性质等因素,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故意利用残疾身份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幅度不超过10%。

(4)65周岁以上的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5)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程度、损害后果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

(6)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综合考虑危险来源、避险方式、损害大小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

(7)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

(8)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

①实行终了的未遂犯,根据造成的损害大小,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②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根据造成的损害大小,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9)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中止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

没有造成损害的,可以免除处罚。

(10)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对于胁从犯,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胁迫的程度、实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7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70%以上。

未区分主从犯,但对于作用相对较小的被告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对于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20%。

(11)对于教唆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否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以及被教唆者是否犯被教唆的罪等情况,予以处罚。

(12)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根据所犯罪行的轻重、造成损害的程度,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3)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4)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①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②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③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

(14)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5)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16)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①非暴力型犯罪,被告人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②暴力型犯罪,被告人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7)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8)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9)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负有责任的大小,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0)对于累犯,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予以从重处罚,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

(21)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2)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妇、精神病人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5)对于犯罪对象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6)因婚姻、家庭、邻里矛盾等民事纠纷引发的犯罪,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盗窃罪的具体量刑尺度

除以上常见量刑情节以外,盗窃罪还有一些具体的量刑尺度需要把握。

1、盗窃罪量刑起点的确定: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6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4500元,三类地区每增加3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7500元,三类地区每增加5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到一年刑期。

(3)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根据超过的数额,可相应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①每增加盗窃一次;

②入户盗窃;

①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

需注意,以上犯罪事实为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必须在确定基准刑以前就要把这些因素考虑进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生产资料,影响生产的;

(3)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的;

(5)盗窃财物无法缴回的。

4.盗窃近亲属财物,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附件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 徐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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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59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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