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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故意伤害犯罪量刑标准
发表时间:2012-08-07 浏览次数:293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轻伤一人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

重伤一人,未造成伤残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可以在十二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

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20%以下的刑罚量:

(1)雇用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2)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

5、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20%以下的刑罚量: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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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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