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定义、量刑
发表时间:2012-07-30
浏览次数:50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定义、量刑”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