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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故意伤害量刑标准
发表时间:2012-12-10 浏览次数:492

天津故意伤害量刑标准

故意伤害罪

1、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 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人或一处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或一处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或一处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居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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