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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和量刑
发表时间:2012-07-11 浏览次数:70

1.注意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的界限。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2.注意区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主要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难以区分:一是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二是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对此,关键是查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即具有杀人故意的,无论是否造成死亡结果,均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凡只具有伤害故意的,无论是否造成死亡结果,都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内容时,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情况,尤其应考虑发案原因、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作案的时间、地点与环境、犯罪工具、打击部位与强度、犯罪行为有无节制、犯罪有无预谋及如何预谋、行为人对被害人是否抢救、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所表现出来的态度等等,不能仅凭行为人的口供定案,也不能只按行为或结果的某一方面来定罪,应根据案情区别对待:凡明显具有杀人故意的,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凡明显具有伤害故意的,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故意内容不很确定或不顾被害人死伤的,应按实际造成的结果来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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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意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出于过失。区分关键是行为人主观方面有无伤害的故意。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如果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无伤害的故意,由于某种原因或条件引起了死亡结果,也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4.注意区分故意伤害罪与包含伤害内容的其他犯罪的关系。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逼取证言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刑法第234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即行为人在实施其他犯罪的过程中伤害他人,刑法另有规定的,应按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如犯强奸、抢劫、放火等罪致人伤害的,应分别依照各相应条款定罪量刑,不依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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