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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量刑均衡性问题
发表时间:2012-07-13 浏览次数:33

一、量刑失衡的一般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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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是指审判机关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审判活动。而量刑的根据是量刑情节?①。刑事量刑的均衡是指同类案件之间,量刑应当体现整体一致性基础上的个别相当性。造成量刑失衡的一般原因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1、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在法定刑刑种及其幅度内,综合估量并确定宣告刑的一种裁判决断权。法官自由裁量的权限要比在认定事实、证据、定罪方面大,比如重伤害规定了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量刑幅度。“如果没有好的法官来实施,最有学术价值和崇高的法典也不会产生多大的效果。但是,如果有好的法官来实施,即使法典或法令不太完善也不要紧。”?②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不言而喻的,而法官的素质、年龄、个人经历等内在因素的差异均直接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2、法官量刑观念及量刑习惯的影响。 量刑,就是确定刑罚的适用。但是,法官在量刑时不能单纯是为了刑罚的适用,同时应当考虑刑事政策的适用。 因此,法院在对被告人进行量刑时,不仅要实现刑罚的报应目的,而且要体现被告人再适应社会、预防其重新犯罪的目的。客观分析一下我国法官的量刑观,报应思想在对成年被告人确定刑罚轻重时显得尤为突出,而预防重新犯罪的观念似乎就比较淡薄。 实际上,偏重的量刑,在威慑被告人的同时,也容易激起他的反社会的报复心理。同时,机械的量刑观念,单纯的“唯结果论”和“唯数额论”,量刑时忽视对被告人人格因素的考察,使刑罚的确定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均衡的,但实际上隐含着极大的不均衡。因此,法官量刑观念的错位,导致量刑的“忽轻忽重”。?③司法实践中,有一定审判经历的法官,在办案中往往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量刑习惯。如有的法官对于故意杀人案件中的被告人往往考虑适用死刑或无期徒刑,不习惯运用死缓等等。?

3、刑事立法的不完备对量刑的影响。法定刑的刑度与刑格之间设置不均匀,不科学,造成法定刑幅度过大。具体说,在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中,一般以1年以下、2年以下、3年以下、5年以下、7年以下、10年以下作为不同的格度,但在10年以上的法定刑中,则只有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一个幅度。这是造成量刑失衡的先天原因。?

4、治安形势及社会舆论对量刑的影响。司法实践中过分强调政策的作用,社会治安形势恶化时,一味追求“严打”效果,对犯罪分子从严惩处,结果造成量刑畸重。社会治安形势好转时,又片面理解形势,认为只要轻判就不会出错。再者,新闻报道等社会舆论施加的影响以及权大于法等外界因素对司法独立的不当干扰,均能对法院的量刑产生消极影响。?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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