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态,也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数个单独犯罪人犯罪行为的简单相加,且共同犯罪人的责任问题也相对复杂。共同犯罪的复杂性不仅表现为多人共犯一罪,更表现为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作用和犯罪完成状态的不同,而这直接影响着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定罪和量刑。因而,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特别是研究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身份问题
(一)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定义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用明确的词语科学地概括出了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由此可见,我国刑法给共同犯罪下的定义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实质特征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二人以上、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构成共同犯罪必不可少的三个必要条件。
由上诉可知,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实施的具有内在联系的危害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既可能有多个行为人只有一部分实施具体的犯罪实行行为,也可能是都实施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共同犯罪中独自一人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情行为单独实行行为;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实行行为情况,为共同实行行为;当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共同实行行为的情形下,每一行为人都在客观上实施了部分实行行为。如在共同盗窃犯罪,可能有人踩点、有人望风、有人实施具体的盗窃行为,在客观上都是共同作为的形式。单纯地看,如果每一行为人只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时,就应当只承担一部分责任,但在共同正犯的场合,由于各行为人相互利用、补充了其他人的行为,每一实行行为人对于犯罪的实施都是与其他实行行为人相互联系与配合中进行的,如果可以认为共同实行行为中多个行为之间存在某种分工的话,那么这个分工可能是为了实施该犯罪所必须的(比如在必要的共同犯罪的情形下),也可能是为了确保犯罪的目的实现或者减少可能的不利后果,由此形成的行为共同体导致了某一犯罪构成的实现,因此某一行为人都要对整个行为计划的执行承担责任,都要对该共同行为的形成的危害结果或非法状态承担完全的责任。例如,甲与仓库值班员乙共谋盗取仓库物资。二人商定在乙值班时乙假装睡觉,甲实施盗窃。就此例而言,尽管单纯地看仓库物资被盗的结果是由甲一手造成的,但是由于二人是在共同的盗窃故意支配下,相互间基于此种主观上形成的意思共同体,客观上实施了共同实行行为,因而每一行为都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所以甲盗窃的作为行为与乙不履行值班职责的不作为行为构成了共同犯罪,都应当负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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